戴景月院長 張君攝
2月25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戴景月向民主與法制社記者介紹,早在2020年2月3日新冠肺炎疫情暴發的前期,邯鄲市中級法院審判n員會第二次會議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通過了《關于對醫療衛生人員適用人身保護令措施的實施意見n試行)》。
《實施意見》中規定,當邯鄲市區域內所有醫療衛生人員在醫療衛生服務中因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n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謾罵、恐嚇、推搡、毆打等不法行為;(二)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微信、QQ、微博、郵件等方式對申請人實施騷擾、侮辱、誹謗等不法行為;(三)禁止被申請人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四)禁止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所在醫療衛生機構辦公區及其他區域;(五)禁止被申請人實施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和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
戴景月院長對記者說,這項適用于醫務工作者的人)保護令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主要目的是為了在疫情期間有效預防和制止對醫療衛生人員的不法侵害,及時有效保護其人身安全,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建和諧醫患關系。他希望能夠通過對醫療衛生人員“人身保護令”的實施,更好地為醫務工作者提供可靠的法)保障,遏制各種“醫鬧”“辱醫”甚至是“傷醫”前情況的發生,繼而為他們免除后顧之憂,確保他們心無旁騖、全力以赴地投入到抗擊疫情的艱巨任務之中,不讓他們在冒著生命的代價進行“浴血奮戰”時,還要付出屈辱與傷心的淚水,“因為這不僅是社會的道德良心,也是非常時期賦予司法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與擔當”。
戴景月院長的一番話語,對“人身保護令”實施的意愿和初衷做出了鮮明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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